2.
據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為農田,無 地上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兩造未查報土地 之占有情形,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其土地 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 亦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7.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地上耕作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 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8.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 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 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