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為農田,無 地上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兩造未查報土地 之占有情形,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 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 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 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5.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地上耕作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 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