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弟弟在場而進入,其稱建物由其及其家人居 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3樓天花板有明顯漏水痕跡。 當場向在場人即債務人弟弟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土地經地政人 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及其屋後增建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含部分道路)。本件僅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 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本標內暫編47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 6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9.
1408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