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13地號土地為空地及停車空間,214地號土地部 分為停車空間,部分720建號建物所位於之大樓坐落基地。720建號建物經檢視內部情形為居家 使用,櫃子上有債務人於醫療診所之藥袋。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 嗣後債權人另陳報停車位租約,承租人為陳○○,租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本 件不動產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經查封登記在案,債務人於查封後將不動產之停車位出租予第 三人使用,係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7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拍賣之
3.
214地號土地及738 建號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為集合住宅大樓及公共設施之土地、公共設施等,共 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溝渠用地;2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 住宅區。
8.
另據72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共有部分永新段7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40(含車 位編號1F: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9.
,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
11.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不動產登記停車位其實際位置,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