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44-5地號土地部分雜竹,部分空 地。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7.
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 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 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