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13地號係南營路376巷之道路用地,14 14地號有鐵皮建物坐落(內有追遠堂功德會佈告欄及供人休憩之桌椅), 其餘為景觀作物及草皮,1421地號部分為建物間之狹窄巷道,部分為空 地,1461地號部分為南營路380巷之道路用地,部分為空地,亦有部分遭鄰 地之建物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道路部分現供公眾通行使用,其 餘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 人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均呈不規則形,地勢均平坦;1413地號現 況主要巷道使用,1414地號現況主要為部分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 分景觀植物及部分草皮,1421地號現況主要為約4米寬巷道出入使用、部分 空地,1461地號現況主要為建物坐落及部分空地;1414地號以約8米寬巷道 出入使用(本案標的部分包含該巷道,該巷道為1413地號),1421地號以 約4米寬巷道出入使用,1461地號以約6米寬巷道出入使用。
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