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41地號土地部分為一無門牌磚造建物之 基地,部分為雜草,不臨路;債權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出租、 出借,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長方形,地勢平坦,不臨路,出入須經他人 土地。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