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17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161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4.
1617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 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