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611-1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 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 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1611-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