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光復鄉林森路426巷33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座落,上開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因本標 土地有設定地上權,設定目的為建築房屋,存續期間為10年(110年3月30日至120年3月29 日),且該地上權有不得讓與他人之記載,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14之 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 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