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大樓保全稱建物未配賦車位。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8月14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有積欠管理費7個月,合計1萬1032元,查封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系爭建物使用現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賠償,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據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有欠繳管理費1萬1032元,拍定人是否需承受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應為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8.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