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及部分道路,系爭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 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