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蘭稱向債務人承租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開始,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 一併承租機車(編號
4.
停車位等語。又債務人陳報租賃契約,租期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8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3萬元,押金6萬元等語。
9.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建物之地下二樓有平面停車位2個,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如有 爭執,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