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及履勘時,該建物無人應門,經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前陽台牆面已拆除,陽台為屋內之一 部分,不屬外推是內部結構更動;另詢建物社區管理員表示不清楚該建物有無配附停車位。另 據估價書記載建物堆放雜物,有增建。又經函請轄區員警調查,亦無從查訪該建物居住使用情 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