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7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
2.
7土地均為紅磚道路,編號6土地部分為紅磚路、部分有建物(門牌:中西區湖美一街32巷16號)坐落,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第69789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5.
編號6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編號6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