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東18919

臺南市安平區新南段51-1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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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4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00
保證金:
220
總坪數:
15.7
坪單價:
69.9萬/坪
持分地坪:
15.7 坪
總現值:
434.7 萬
拍後增值:
-66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五種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段 51-16地號,面積 104 m2,持分 1/2,1,100 萬
(第五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8)
2.
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平區號建物坐落建平十五街136號建物坐落。上開建 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段 51-16地號
104 m2 × (1/2) × 83,600 元 - 1,100 萬元
= -66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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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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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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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6
1拍 不點交
4.6 坪 / 220 萬
2026/6/16
1拍 點交
28.7 坪 / 1,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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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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