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北96247乙

臺南市北門區二重港段25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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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4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
保證金:
1.2
總坪數:
25.7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5.7 坪
總現值:
4.4 萬
拍後增值:
-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0地號,面積 60.9 m2,持分 1/3,1.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3地號,面積 83.7 m2,持分 1/3,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4地號,面積 110 m2,持分 1/3,2.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5)
1.
查封時,查封土地均為產業道路。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地勢平坦,現 況均為產業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如有甲、乙2標同時有人應買,則甲標拍賣 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務者,乙標即不予拍定。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 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0地號
60.9 m2 × (1/3) × 520 元 - 1.5 萬元
= -0.4萬元
2.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3地號
83.7 m2 × (1/3) × 520 元 - 2 萬元
= -0.5萬元
3.
臺南市 北門區 二重港段 254地號
110 m2 × (1/3) × 520 元 - 2.5 萬元
= -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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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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