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88年6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稻田,編號4土地上有建物。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2.
2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3土地為空地,編號4土地為「門牌號碼:城北路735巷
3.
32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另有「門牌號碼:青砂街一段572巷108號、98號」之鐵皮建物,編號5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編號6土地部分上有「門牌號碼:城北路735巷330號」之建物占用,部分空地。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
4.
2土地現為雜林地,編號3土地為農地,其上無種植作物,編號
5.
5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編號6土地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果樹及雜木,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雜草、空地,編號3土地現況為休耕農地,編號4土地現況為通行巷道,編號
6.
6土地相連,現況為建物數棟及部分巷道。依土地登記謄本上載,編號4土地上有同段9建號建物。上開建物、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6土地上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編號3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