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魚塭。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現為魚塭與鄰地合併使用。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魚 塭、漁獲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魚塭、漁獲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
107條規 定,就魚塭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 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