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4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坐落無門牌磚造鐵皮建物,編號2土 地為道路。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建物及少許果樹,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 用地。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道路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拍賣之編號1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 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