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部分有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為空 地,編號
4.
5土地相鄰,有多棟建物、廠房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6土地未鄰路,現為空地、 雜草;又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胞弟居住使用,嗣具狀稱,編號4土地上有墳墓數座,上開 建物、墳墓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編號3土地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8.
編號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除編號3土地外,其餘土地及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10.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