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法院114年4月11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況大部分為池塘(埤塘),惟本件土地面積較大,是否有占用本件拍賣土地則需鑑界方能確認。另因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且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供應買人參考。
4.
依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