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標205及213地號土地目前為司馬 路之既成巷道,259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司馬路106巷8號明 修禪堂及金爐)、部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 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6.
本標均非都市計劃土地,其中205及2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鄉村區 交通用地、25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 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