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7地號、499地號、500地號、510地號、51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東方約20 公尺、南方約63公尺、63公尺、97公尺、134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 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498地號上有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占用。上 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拍賣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優先承買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二49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