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2月14日現場指界時,49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 東方約20公尺處;49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之正下方;49
4.
50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南方約63公尺處,雜草林木 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1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 號建物南方約97公尺處,無路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 上物;5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番子崙33號建物南方約134公尺處,無路 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