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5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伊及家人自住,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一平 面車位B1編號9號。本件另於114.10.27現場履勘,經地政人員所指,1077號土地為社區道路, 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 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
5.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六、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 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