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703地號土地為 竹東鎮東峰路20巷之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據竹東鎮資源段1703地號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此地號為建築基地 地號:資源段2872至2878建號等。依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3日東地所 登字第1150000354號函所載:「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 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竹東鎮資源段1703地號土地係新 竹縣政府核發
6.
府使字第00416號使用執照之法定空地,惟毋須與資源段287 2至2878建號等建物移併移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及建築法 規關於法定空地分割、移轉等限制,倘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1.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