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0.22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通往本件土地之道路,因遭鐵門 上鎖阻隔,無法進入,依航照圖所示,部分為雜林、農作,592-
3.
592-16有 建物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嗣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應為芎 林鄉鹿寮坑215號等語。上開建物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 理。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如確認有其他地上物占用,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占 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
5.
因土地上有農作及房屋,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 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 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