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7.1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08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縣芎 林鄉王爺坑64號房屋占用,部分雜林,部分雞舍,在場人稱係共有人居住使 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 理。
6.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