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4.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使建物及土地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或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物為之,拍定人亦不得拒絕之。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