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暫編317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其與暫編316建號建物一樓內部有門相通,暫編317建號建 物為債務人之哥哥一家居住,屋內可見明顯壁癌、漏水痕跡,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因本件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4.
本標內暫編31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標暫編317號建物座落同段72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