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暫編316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其與暫編317建號建物一樓內部有門相通,暫編316建號建 物為債務人自住,屋內可見明顯必壁癌、漏水痕跡,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