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2.
本件暫編316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其與暫編317建號建物一樓內部有門相通,暫編316建號建 物為債務人自住,屋內可見明顯必壁癌、漏水痕跡,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因本件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6.
本標內暫編31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本標暫編316號建物座落同段72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