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為雜木林。
12.
170-11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 銷。六、本件169-
14.
170-4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
17.
170-1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1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