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地號土地現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240地號土地上雜草叢生,無人使用。土地有無出租出借之情形不明,若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屬實且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240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7.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2.
依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函覆,光華段240地號土地(重劃前:十張犁段98─38地號)曾向本所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13.
(台鄉)營使字第029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