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1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4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燈桿編號460158路燈東方140公尺處,為雜木林;1149地號、1415地號土地位 於同路燈東南方200公尺、285公尺處,均為道路用地;1416地號土地位於同路 燈東南方277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