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本件三筆土地相連,地上均種植大豆,剛插苗,債 權人陳報土地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親屬種植黃豆,共有人陳報土地係自1 10年2月1日開始借用外甥耕作使用,未約定借用期限。
3.
1160地號、1161地號、1162地號位於大肚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使用分 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 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 先承買權之順序為:
8.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如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與土地法第34 之1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競合時,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為:
13.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8.
1160地號、1161地號、116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 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 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 標匭,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