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63地號土地部分可能有建物坐落,惟建物 實際有無部分占用須鑑界方可知悉,部分為雜草雜木;664地號土地現為雜草;666地號土 地為雜草;672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木;
4.
673地號土地上坐落一無門牌一層樓鐵皮建物(經測量占編定為597建號建物);665地號 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木;665-1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為雜草雜木;67 3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建物,放置債務人所有囤放之雜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66
5.
672地號土地查無債務人分管占用部分,其餘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
7.
67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 交,
9.
673地號土地及59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11.
67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 部分承買。
12.
拍賣之土地上除597建號建物外,其餘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3.
拍賣之59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5.
66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乙種工業區用地;
17.
6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六、拍賣之
18.
6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 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 不在此限。」之限制。
1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