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1033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 雜樹林。
5.
1040地號等土地位於1033地號土地附近,無鄰路,依航照 圖觀之,為雜樹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7.
1040地號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
9.
1040地號等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 育區、農牧用地;1034地號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