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1033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樹林。
4.
1040地號等 土地位於1033地號土地附近,無鄰路,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樹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 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1040地號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
8.
1040地號等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1034地號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