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98年11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為雜木林地。嗣經本院於114年9月1 0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吳惠娟(兼吳蔡阿?之繼承人)、吳惠卿(即吳蔡 阿?之繼承人)、吳惠芳(即吳蔡阿?之繼承人),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 界,土地未鄰路,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樹林山坡地。靠近路旁這頭,有一座碉堡(似為 避難設施)部分坐落在土地上,實際情形仍應以實際鑑界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