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礁溪路一段360巷
4.
3號建物及無門牌鐵皮屋1棟及屋前空地,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 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