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礁溪 路一段366號鐵皮屋及3個無門牌鐵皮屋及空地,另有休耕中之田地,其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 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