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 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
2.
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