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
3.
282地號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四段45號之
4.
之2號建物,另有宗教設施。278 地號土地為黃張墓地往右約60公尺。
5.
383地號土地騎上為雜木林及墓地。 無法直接通行。上開建物、設施、墓地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皆未在拍 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間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 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 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 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之
13.
2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283地號土 地為第二種保護區,是否有使用上法令之限制,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 聲請撤銷拍賣。又未查有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相關資料。惟現實狀況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 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 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 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