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trial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建物占用,且由第三人承租使用,又建物未 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8.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9.
本件標的為北斗都市計畫,1711地號土地為商業區、其餘土地為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 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