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查封,據債務人稱本件建物由其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內 動產均非拍賣範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構造應為加強磚造及鋼架造,屋齡迄今應為3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北斗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發佈實施日期:56年1月9日),使 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或使用上限制,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 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另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 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惟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日後被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