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種植農作 物,編號2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稱前開土地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不明。因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1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2土地為特 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7.
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買之證明。六、土地之承租人就該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57平方公尺,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 條規定容許增減範圍,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鑑界)後實際計算面積為準。 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