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拍賣標的土地上佈滿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另部分空 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建物 為共有人占有、使用。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等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依各應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8.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