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78地號土地上有:?小坑 2號之1建物及其旁之雞舍、車庫;?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99126號路燈對面無 門牌之鐵皮建物;?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99129號路燈對面之紅磚屋;?小坑3 號建物及其旁之雞舍,小坑3號之1建物後半部占用;?小坑7號建物後半部及其 東方之車庫、狗窩占用。另依地籍圖顯示,小坑7號建物後方約450公尺處之雜 木林,上有墳墓占用,無路可達;?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99163號路燈旁之鐵 皮建物占用;?小坑14之1號建物、小坑11號建物、小坑12號建物及建物前方之果園及建物旁多座墳墓占用;?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99179號路燈旁之工寮、 魚池占用。上開建物、設施、墳墓、農林漁牧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 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 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3年9月16日函稱778地號土地因新北市政府辦理 新北市105市道改善蜿蜒路段新闢道路工程,於113年9月9日公告徵用,徵用期 限自113年9月10日起至116年5月15日止,禁止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相關權利人有 妨礙徵用目的之行為,業以辦畢徵用註記登記。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