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9-1地號、959-2地號及96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荖阡坑路40號之11建物南方約300公 尺、330公尺及北方約2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 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959-1地號、959-2地號有地上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於拍定 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