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9-1地號、959-2地號及 96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荖阡坑路40號之11建物南方約300公尺、330 公尺及北方約2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959-1地號、959-2地號有地上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於拍定 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