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0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395341號東方2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據鑑 價報告記載土地上放置有貨櫃,其餘部分為空地。上開貨櫃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