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6.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320地號為種植龍眼樹之果園;326地號為種植荔枝樹之果園。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未訂分管契約,債務人亦未現實占有,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326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1.
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